
常纺院党字〔2021〕48号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党委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工作,实发挥审计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及教 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47号)、《省 教育厅关于贯彻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 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苏教审〔2020〕1号),结合工 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党委在审计领域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接受院党委领导。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 2人,由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主任由纪委书记、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 部、纪委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主 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主任 由审计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审计工作领 导统筹,更好发挥审计在学院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落实协调党委有关内部审计工作部署;
(三)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重要审 计报告;
(三)研究审议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
(四)审议决策内部审计其他重大事项;
(五)研究审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以根据 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各位 委员意见后提出,报审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审计委员 会副主任、委员出席,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列席会 议,列席会议人员由审计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专题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
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或列席人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 议,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审计委员会办
公室起草,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需要决策的,应
当提交党委会决策。审计委员会协调决定的事项,由审计委员会 办公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落实情况向审计委员会主任、副 主任报告。
第十二条各部门涉及审计的重大事项,应通过审计委员会
办公室及时向审计委员会主任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审计联络员制度。
第十四条根据“纪巡审”联动要求,共享审计成果,审计 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审计报告使用需要,及时向审计委员有关成员部门报送相关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核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在 职责范围内合理使用审计成果。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 30日后开始实施。
中共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1年 6月 8日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党办2021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