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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字〔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01-27 浏览:400 人次



常纺院审字〔2021〕3号


部审计工作规定

 (2005年11月制定,2021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47号令)、《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第13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落实国家或学校重大政策措施、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江苏省教育厅监督与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人员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审计处是学校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本部门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其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人变动应当在党委研究决定后,按规定向江苏省教育厅监督与审计处备案。

 第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能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学校所属的各二级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或学校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内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应当依照内部审计法规与准则、指南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学校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处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规范和问题清单整改销号机制。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处定期向学校汇报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具体审计业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年度工作要点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建议,经院长和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 审计处实施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依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校内审计工作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审计处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加强与组织部、纪委办、巡察办、人事处、财务处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学校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或者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将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原《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常纺院内字〔2005〕16号)同时废止。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1月22日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院办                       2021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