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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审字【2021】2号)

发布时间:2021-01-27 浏览:423 人次




 常纺院审字〔2021〕2号

 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提高审计整改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审〔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工作,是指学校作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接受学校审计处(含审计处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的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审计处负责整改协调、监督与指导,各分管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协助与配合。

 第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的整改工作,按照上级有关审计整改工作规定和要求实施整改。

第二章  整改要求与整改报告

 第六条 审计整改要求

 (一)组织实施。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整改通知后,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对照审计报告所列的问题清单,编制整改方案,明确审计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将问题整改措施逐条逐项落实到位。

 (二)整改期限。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或审计整改通知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方案,60日内或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报告。

 (三)整改报告。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报告或审计整改通知要求,向审计处报送经被审计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审计整改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延期整改。未能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到位的事项,被审计单位需在整改报告中明确后续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七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

 (二)尚未整改到位问题及原因;

 (三)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四)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的情况;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整改的联动与会商机制。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归口职能部门应当指导并协助被审计单位开展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可以召开审计整改联动协商会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共同担负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积极运用会商机制,通报整改情况,研究审计整改问题的重要事项,对审计揭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推进整改工作有效落实,促进内部管理制度优化完善。

第三章  整改监督与对账销号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的监督与指导。

 (一)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提供建议和帮助,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二)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向归口职能部门建议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有效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机制。审计处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推进审计整改工作闭环管理。审计报告中列出“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时,一并报送“整改清单”。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审计处经过核查确认,予以对账销号,并及时将销号情况反馈被审计单位、委托单位。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

第四章  追责问责与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建立纪检、巡察、审计等监督部门联动机制。审计处加强与其他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到审计整改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

 审计处发现整改部门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应上报学校纪委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审计处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反馈给组织部、人事处、纪检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将审计整改工作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综合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的要求,推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通报公开制度。通过单位内部网、办公信息系统等网络公布,或通过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形式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国家法律、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1月16日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院办             2021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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