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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审字【2019】2号)

发布时间:2019-10-16 浏览:397 人次




 常纺院审字〔2019〕2号


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承担各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廉政建设,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的通知》(审监发〔2011〕173号)、《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党组织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常纺院党字〔2017〕31号)、《关于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廉洁自律承诺书签订工作的通知》(常纺院党字〔2017〕33号)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审计处派出的实施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组。

 第三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审计组廉政教育。因地制宜,形式多样,讲求实效,充分利用现有各种载体资源和网络技术,加强审前警示、审中提醒和审后评估,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洁从审意识;

 (二)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审计组廉政纪律。进驻审计点后,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公布审计计划、“四严禁”、“八不准”审计纪律等审计廉政规定和监督举报电话,发放廉政监督卡或网站公示,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

 (三)检查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执行情况。认真把握审计流程的廉政风险点,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加强日常监督。离开审计点前,检查、总结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廉政意见。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审计现场廉政巡查、重点审计项目廉政检查和审后廉政回访;

 (四)落实对外聘人员的廉政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外聘人员日常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审计纪律管理,督促其充分知悉并严格遵守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规定;

 (五)严格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对审计过程中涉嫌违纪违规或可能影响审计机构形象、干扰及干预审计独立性和审计组开展正常审计程序的重要情况,应及时按规定以书面方式将情况报送学校审计处,由审计处向上级审计业务监管机构(市审计局、教育厅监督审计处)及本级党委、行政同时报告;

 第四条 审计组主审对审计组廉政责任负有重要责任,其职责是:

 (一)配合审计组长抓好审计组廉政建设工作;

 (二)关注审计流程中的廉政风险点,负责具体审计项目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三)关注审计纪律管理,处理被审计单位接待工作中的涉廉事项;

 (四)发现和制止审计工作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针对廉政建设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

 第五条 审计组(4人以上,含4人)要指定兼职廉政监督员,其职责是:

 (一)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廉政监督工作;

 (二)密切关注审计组内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和审计人员思想动态,并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和反映;

 (三)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可能引致廉政风险的情况应及时制止,避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四)注意发现审计组内廉政方面的好人好事,并以信息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针对廉政建设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

 第六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忠于职守,依法审计:

 (一)对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采取回避、追加复核等相应措施;

 (二)现场审计、延伸审计、核查重要事项和接受重要审计工作资料以及交换审计意见时,必须保证2人以上,审计人员不得单独与被审计单位(人)接触;

 (三)不得隐瞒、变更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人)串通舞弊,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形成的秘密文件材料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审计组应严格执行审计外勤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避免因与被审计单位(人)发生经济关系、利益冲突,影响审计的独立性。

 第八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九)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十)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十一)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十二)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按相应规定程序处理;涉及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督促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0月15日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院办             2019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