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纺院审字〔2019〕1号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行为,实现促进完善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内部控制、促进落实管理责任、促进提高资源绩效的目标,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办〔2018〕57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苏教审〔2019〕1号)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常州纺院以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安防技防、校园管网和信息化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管理,是指学校及有关业务部门对上述建设工程领域从投资评审、投资立项、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竣工结算到财务决算等业务活动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上述建设工程领域管理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所独立进行的审计、监督、评价、建议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由学校审计处全权负责,学校工程管理部门、财务和资产等业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审计处应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益的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建设项目各个环节,并与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相结合。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每年度,审计处应当对建设工程领域开展审计工作进行统筹计划与安排,突出审计重点,实现审计工作的价值。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教育厅实行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全覆盖的工作要求,审计处应当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审计资源状况,按有关规定和审计程序,采用恰当且有效的业务组织模式,对建设工程管理行为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八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成果的独立客观性与价值,按照审计厅、教育厅下发的投资审计负面清单要求(见附件),审计处不参与负面清单禁止的前置审核工作。审计处有权取得开展审计监督所需的全部资料,有权要求有关业务部门提供审计事项的情况说明并配合开展相关的访谈、询问等工作,也有权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九条 审计处按规定向有关业务部门通报审计发现,并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对于发现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或将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可向业务部门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第十条 审计处可选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活动,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审计专业技术的支持和补充,并负责对其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处可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或人员担任顾问和特约审计员,为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提供技术支持或专业鉴定。
第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建立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质量控制机制,创建并不断完善相应的审计监管体系。
第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后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定期报告,根据学校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审计结果。
第三章 方式方法、基本程序和重点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基本方式
(一)对于投资规模达到一定金额以上(具体为:总投资在200万(含)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预算在150万(含)以上的修缮工程)或学校认为需列为重点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环节全流程持续审计。
(二)对于未列为重点环节全流程持续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学校批准的资金起点,(具体为:合同金额或承包方结算书金额在10万(含)以上)实施工程款项结算前的竣工结算事中审计;(在10万以下的)实施工程款项结算后的竣工结算事后定期、抽样审计。
(三)对于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工作中的建设标准和投资计划等有关业务事项、全流程持续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启动前的重要业务事项、未实施全流程持续审计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业务事项,提供流程、程序方面的咨询服务。鉴于审计独立客观性要求,不提供具体建设工程业务类的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四)对于与建设工程管理有关的特定事项,开展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基本方法
(一)合规性审查、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和内部控制检查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相结合。
(四)常规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相结合。
(五)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相融合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基本程序
(一)审计计划。在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后,审计处应当及时拟定与学校建设目标相一致的年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计划,在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批复后,审计处根据批复内容,对计划内的审计项目予以预立项,并细化具体项目的审计计划;若年度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发生变动,审计处应当随之调整相应的年度审计计划。
(二)审计准备。按照不同类型的审计项目按程序和规定组建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及时收集审计实施所必需的资料;在审核确认送审资料基本完整后,予以正式立项,并编制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及主要审计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内容的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审计实施。根据批准的审计实施方案,通过送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会、踏勘现场、分析测试、编制工作底稿等必要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完成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初稿。
(四)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初稿,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初稿和业务部门回复意见进行分级审核;完成规定的审批程序,出具正式审计文书,按规定送达审计整改通知书。
(五)审计整改。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跟踪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向院长和协管院领导汇报审计整改督查和审计结果运用的整体情况。
(六)审计档案立卷归档。结合学校和审计处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有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投资决策;
(二)建设程序;
(三)资金管理;
(四)建设财务;
(五)招标投标;
(六)设备材料采购;
(七)资源环境保护;
(八)投资绩效;
(九)工程结算;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以不同方式实施的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业务的具体原则、方法、程序和内容,应当制定相应的配套审计实施办法,作为各类审计业务实际运行的指引、规范以及考核、监管的依据。
第四章 审计费用
第十九条 全流程持续审计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项目、专项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和审计监督配套所需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的费用,均应当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予以确定。
当竣工结算审计结果中列出的核减率超过5%时,其审计、审核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当竣工结算审计结果中列出的核减率在5%(含5%)以下时,其审计、审核费用由学校承担。审计、审核费用的计算按江苏省及常州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管理部门应将本条款作为专用条款列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作为工程费用结算与支付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审计费用的列支渠道
(一)全流程持续审计项目的审计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成本。
(二)竣工结算审计项目的审计费用,由基本审计费、效益审计费和管理审计费三部分组成。其中,实行工程款项结算前审计方式的审计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成本;实行工程款项结算后审计方式的审计费用,在审计专项费中列支。
(三)审计监督配套所需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专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费用,均在审计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有下列滥用职权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在对学校组织的投资评审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审计实施过程中,未充分或正确履职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出具虚假造价审核意见、审计意见的行为;
(三)隐瞒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行为;
(四)因管理失职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因泄露审计中获悉的有关业务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服务于审计处的社会中介机构若存在下列行为和现象的,审计处应予以警戒告示、扣减或追回服务费用、取消其在常州纺院承担审计任务资格等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已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报告经再核查后,被确认其核减率高于学校规定允许误差率以上的情况;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发表审计意见或审计意见质量未达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违反国家、行业和学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若审计中发现学校相关业务部门存在下列行为或现象的,审计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对相关责任人建议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在学校组织的投资评审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中,未充分或正确履职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由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并支付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金额,经审计确认存在超出允许的误差、且已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管理失职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支付建设工程结算款项的行为;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若审计中发现项目管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存在下列行为,审计处应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直至建议取消其在常州纺院承接建设工程项目资格;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国家、行业、学校等法规制度以及相关合同约定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因专业履职失误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行为;
(三)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阻碍检查、扰乱审计工作的行为;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有原则性调整的,从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予以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常纺院内字〔2015〕32号)同时废止。
附:投资审计负面清单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4月16日
附件:
投资审计负面清单
项目阶段 | 环 节 | 内容 |
建设程序 | 1.不参与项目立项决策。 | |
2.不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编制及前置审核等工作。 | ||
执行 | ||
3.不参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环节。 | ||
4.不参与征收补偿方案的确认。 | ||
房屋征收 | 5.不参与对被征收内容的清点核量和确权。 | |
6.不参与评估报告的编制及前置审核。 | ||
与补偿 | ||
7.不参与特殊补贴、奖励和“一事一议”的前置审核。 | ||
项目前期 | 8.不参与补偿协议的谈判和确认。 | |
准备阶段 | 9.不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前置审核。 | |
10.不参与招标资格预审。 | ||
招投标 | 11.不参与评标、开标监督。 | |
及政府采购 | 12.不参与中标结果的确认。 | |
13. 不参与各类材料设备的规格、品牌和供应商的选择及价格的确认或 | ||
前置审核。 | ||
合同或协议 | 14.不参与竞争性谈判及其他商务谈判。 | |
的签订 | 15.不参与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及前置审核。 | |
变更及索赔 | 16.不参与各类变更、索赔等事项的确认及前置审核。 | |
项目实施 | 工程签证 | 17.不参与施工方案调整、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量等事项的确认及前置 |
阶段 | 审核。 | |
工程计量 | 18.不参与工程计量款前置审核。 | |
19.不参与竣工验收及各类单项工程验收签字。 | ||
项目竣工 | 工程结算 | 20.不参与项目竣工结算前置审核,不对未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结算进 |
行审计。 | ||
交付阶段 | 工程财务 | 21.不参与资金拨付的前置审核环节。 |
竣工决算 | 22.不参与项目竣工决算编制。 | |
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 | ||
项目全过程 | 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加项目决策、管理、咨询、评审等会议,发 | |
表意见并签署会议纪要。 | ||
说明:“投资审计负面清单”摘自《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苏教审〔2019〕1号)。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院办 2019年4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