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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监督机构不参与未决事项定价、具体业务管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11 浏览:3440 人次

关于审计监督机构不参与未决事项定价及具体业务管理的公告

各施工单位、项目公司及相关单位、部门:

经对照上级审计文件及行业协会规定,遵照内部审计独立性要求,特将若干意见、情况公告如下:

1、审计监督部门不对无法参照合同的增项工程物资货物直接进行定价。没有价格的工程物资采购事项属于未执行完毕的经济交易活动,不具备结算审计基础,应当由甲、乙双方合同承办代表或合同相关执行条线部门初步协商认定采购价格的基础上才具备审计条件(审计监督机构不参加具体执行业务条线的协商、调研);原则上建议由谁下达增项项目的供货指令,则由谁请示学校相关领导并联系学校采购、资产等职能归口部门进行调研、谈判;

2、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材料的送审稿,经审计初步审核后发现的问题并不是由审计监督部门造成,审计部门反馈给各相关工程管理责任方目的是让各方先按照工程规范去初步协商解决;学校审计监督部门不可能替代双方及各方具体业务执行部门来履行主体管理职能、义务。

属于工程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认定不清事项,应当由相关业务执行责任方明确事实依据和相关认定,并补充依据材料至能够达到相关职责标准的规定水平。管理依据标准不清的事项不属于审计部门直接解决的范畴(直接解决属于审计部门越位)。因合同未明确产生的问题事项可以向学校采购办、合同办等主体职能部门反映。

3、建设项目的结算审计工作由审计监督部门负责(结算审核不是结算审计,且所有内审法规、政策从未将结算审核职能归于审计机构),但审计部门未获得授权来协调不是由结算审计造成的相关未决和争议事项(应当明确问题产生的前因后果及问题的源头)。非结算审计造成的未决事项、问题要由审计监督部门来解决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合规的;

综上,再次申明审计监督部门没有定价和主体管理职能。审计部门是专设部门进行监督的机构,监督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程序的真实、合法、效益性,但不承担任何经济管理职能,不参与被审计人及审计委托人任何管理活动,保持一定的中立、超脱性。

最后,再次强调审计是一种监督、评价、建议的工作,不允许直接负责、参与具体管理职能部门的任何业务。

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向学校相关部门、领导反映,或向省、市内部审计协会反映。

内部审计工作一般由审计师牵头开展,内审是否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由内审协会和准则规定、解释,受政府审计监管。如对本公告阐述事项有任何疑问,均可联络教育厅、江苏内审协会、江苏审计厅获取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