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
根据审计署第11号令,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为审计监督与评价,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决策、监督、执行三者应当分离,不相容职务也应当分离,现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要求,按照上级审计政策与制度做如下公告:
1、凡涉及决策类、主体职能执行类事项,审计处均不参与决策、执行,但可以按照审计准则规定,对照既定制度与内控标准采用观察、检查、询问等常规方式开展审计监督、评价工作,并出具报告性文书;
2、凡涉及决策类事项,为保证审计监督工作相对独立性,审计处无法提供具体技术及方案内容咨询,但可以提供程序性解释,为相关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一些辅助性的流程说明;
3、凡涉及主体职能部门承担的执行类事项,审计处不越位替代包办。按照党风廉政相关要求,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要区分清楚。
4、审计处按照符合上级审计政策、法规要求的学校文件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处
2018年3月12日